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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如里与王恒法、吴朋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里,王恒法,吴朋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重字第5号原告:陈如里。被告:王恒法。被告:吴朋式。原告陈如里与被告王恒法、吴朋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温乐虹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恒法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温商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期间,原告陈如里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陈如里负担。审 判 长  周 萍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