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桂立民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新浮路。 法定代表人:谭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澜路**。 法定代表人:谢宇欢,负责人。 被上诉人: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洛克道**京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宇欢,董事长。 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两原告根本无证据证明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梧州市,因此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应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梧民三初字第12-3号,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鹤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与精盈国际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在梧州市签订了《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梧州市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虽然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地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接受货币方是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广西梧州市文澜路**,因此梧州市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鹤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玲 代理审判员 甘政宏 代理审判员 禤柔伶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海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