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俊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俊鹏。2010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俊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俊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梁俊鹏以翻墙方式进入本市拱墅区上塘路322号羊蝎子黑鱼馆店内,在收银台抽屉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5元以及一台canon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82元)、在阁楼中窃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以及硬壳利群牌香烟8包(共价值人民币160元)。并从放在阁楼床头的一条裤子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70元。当日被告人梁俊鹏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销赃,得赃款220元,已被其花用。2013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梁俊鹏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处扣押了canon照相机一台、硬壳利群牌香烟6包及人民币620元,并调取了被其销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俊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的发生情况报告和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梁俊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俊鹏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俊鹏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大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俊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责令被告人梁俊鹏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