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8312af8f-93f0-4fce-bae6-733d05d010ee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爽,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崔爽,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彭村乡彭村东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李海,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彭村乡李外河村人,现住该村。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固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的银行存款2800元。因被执行人李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扣划其银行存款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其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海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