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祥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12号罪犯何祥义,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祥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服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以罪犯何祥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何祥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祥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杨君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