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执申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涛与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申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蒋涛,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马腾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淮执申字第0002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银行存款125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扣划该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侠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