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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封佳明、封佳乐、曲雪梅、封官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封佳明,封佳乐,曲雪梅,封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1513号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封佳明,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封佳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曲雪梅,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封官福,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封佳明、封佳乐、曲雪梅、封官福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公证处(2007)龙证经字第25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