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燕某某,女,、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塘坝乡,农民。被告边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高 裕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