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栾树立、方雳。被告吴小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4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3545.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张妍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