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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国某甲诉温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某甲,温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甲,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国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国某甲以对法律有了进一步认识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上诉人国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