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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黄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勤,洪小平,方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171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勤,女,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小平,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方玉辉,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洪小平、玉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0589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