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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李某。被告阳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西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