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代辽黔与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辽黔,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代辽黔,男。被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修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辽黔诉被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辽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