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南金燕与张广林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金燕,张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南金燕,女,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广林,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金燕与被执行人张广林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金燕依据(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7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昆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