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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阴某。委托代理人张利强。被告张某。原告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阴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阴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阴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