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绍亮与徐进港、胡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亮,徐进港,胡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365号原告刘绍亮,居民。被告徐进港,居民。被告胡广远,居民。原告刘绍亮与被告徐进港、胡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主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绍亮撤回对被告徐进港、胡广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胜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