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郭渠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桥南镇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