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权旭与连爱媚、郑广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权旭,连爱媚,郑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483-1号申请执行人权旭。被执行人连爱媚,被执行人郑广生。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权旭与被执行人连爱媚、郑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广生在乐清市支岙村有一处使用的土地,在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连爱媚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使用土地进行查封;另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483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 晶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