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利丹与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丹,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刘利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晓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约翰。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津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丹与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丹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利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2500.5元,由原告刘利丹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