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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夏为年诉被告陈晓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为年,陈晓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601号原告:夏为年,男被告:陈晓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为年诉被告陈晓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为年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为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