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7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恒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恒军,徐义姐,袁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44-1号申请执行人:高恒军,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徐义姐,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袁家林,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现服刑于合肥市义城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袁家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家林耿广树位于肥西县三河镇南街面积为170.19平方米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