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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振翔,陶明霞与张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翔,陶某霞,张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翔,男,1965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5********,汉族,居民,住赣榆县青口镇状元居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霞(系李某翔之妻),1967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7********,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63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3********,汉族,住赣榆县青口镇文化三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某,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6********,汉族,居民,住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翔、陶某霞因与被上诉人张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民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李某翔向张云某借取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经张云某索要,李某翔没有偿还。另查明,李某翔、陶某霞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翔向张云某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云某要求李某翔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翔、陶某霞系夫妻关系,故陶某霞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李某翔、陶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云某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某翔、陶某霞负担。上诉人李某翔、陶某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涉案借条的内容是我写的,但所借3万元的出借人是张某,不是张云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云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李某翔与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确认,上诉人姐姐李某凌称,平时称张云某为“张某”,李某翔就在借条上写的张某,涉案中的“张某”,居民身份证姓名为张云某。本院认为,张云某持有李某翔债权凭证借条向其主张债权,且李某翔上诉所称的“张某”与张云某实为一人,李某翔已实际获得借款3万元,故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翔与张云某借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某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应庆国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