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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吴付芳、平艳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90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0号。负责人夏京利,行长。被告吴付芳。被告平艳超。被告平现峰。被告刘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吴付芳、平艳超、平现峰、刘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付芳、平艳超、平现峰、刘志波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被告吴付芳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前十街交汇处美多现代城1C号楼419房产及位于沂州阳光花园B区16号楼2-2-101室房产各一套、被告平艳超的位于临沂市高新区湖西崖小区22号楼2-501室房产一套、被告吴付芳的奔驰牌轿车(车号为鲁Q×××××)一辆、被告吴付芳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鲁Q×××××)一辆、平现峰的莲花牌轿车(车牌号为鲁Q×××××)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付芳、平艳超、平现峰、刘志波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被告吴付芳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前十街交汇处美多现代城1C号楼419号房产及位于沂州阳光花园B区16号楼2-2-101室房产各一套、被告平艳超的位于临沂市高新区湖西崖小区22号楼2-501室房产一套、被告吴付芳的奔驰牌轿车(车号为鲁Q×××××)一辆、被告吴付芳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鲁Q×××××)一辆、平现峰的莲花牌轿车(车牌号为鲁Q×××××)一辆。二、冻结银行帐户的期限为半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