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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金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省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仲元。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诉浙江省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