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江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卢荣安诉被告蒙腾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安,蒙腾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卢荣安,男,壮族。委托代理人廖东。被告蒙腾专,男,壮族。原告卢荣安诉被告蒙腾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冯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荣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东,被告蒙腾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荣安诉称:原告是从事电线电缆经营的经销商,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告销售电线电缆总价97860元。事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经原告催讨,于2011年6月14日支付了30000元,尚欠67860元。2012年10月8日被告书写了欠条一张,承诺2013年3月8日前付清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6786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7月26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卢荣安提交以下证据以证实其主张:1、承诺书,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被告蒙滕专辩称:被告与原告合作做一项目,被告负责施工,原告负责提供电缆。电缆施工合同是被告出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款需要办理交接手续后才付清尾款。因为海悦公司起诉通业公司追索电缆货款,因此被告才未能支付原告货款。被告蒙滕专未提交证据,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根据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承诺书予以确认,没有对欠款数额及利息约定提出异议,上有被告的签名,与原件核对无异,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所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对其所欠原告货款67860元一事予以确认,并承诺欠款在2013年3月8日前还清,如到时不还,并按银行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在落款处签有被告名字蒙腾专,并捺有手印。此后被告未支付货款,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经其确认无异议,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67860元,应于2013年3月8日前还清。被告未在预订期限内付款并拖欠至今,已违背双方约定,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请的利息,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7月26日起计算,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在《承诺书》中已有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所作抗辩,仅有其陈述,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所陈述的承揽工程与原、被告之间的电缆买卖是两个不同的事实,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腾专向原告卢荣安支付货款人民币67860元;二、被告蒙腾专向原告卢荣安支付尚欠货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10年7月26日起,以人民币678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逾期利息,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的,利息计算至被告主动履行之日,被告未主动履行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7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蒙腾专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6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