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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