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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沈军、沈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负责人:鲁金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勇,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沈军,男,生于1966年8月14日,汉族。被告:沈泽,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沈军、沈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承担。审判员  何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