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苏延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延彬,王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苏延彬。被执行人:王明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延彬与被执行人王明宝人身伤害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