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80号杨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女齐某甲由申请执行人齐某某抚养,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35000元。2013年度抚养费2500元于2013年8月16日前一次付清;其余抚养费32500元,从2014年起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25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2013年8月20日将婚生女齐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婚生女齐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