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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周某经媒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女儿,取名周悦,儿子,取名周鑫。××××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周俊。××××年××月××日生育三子,取名周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造成二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在我们已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四子女中由我抚养女儿周悦;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份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外打工,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女儿取名周悦,儿子取名周鑫。××××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周俊。××××年××月××日生育三子,取名周龙。近几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结婚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但未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举证。被告未出庭亦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四个子女,虽然近几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淡化,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综上,从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考虑,应给予原、被告夫妻感情和好的机会,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华审 判 员  祝 飞人民陪审员  彭东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