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尚、朱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尚,朱君,钱勇直,李清,钱威,王书芒,钱金利,徐倩,钱周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陈洪章。被告钱尚,居民。被告朱君,居民。被告钱勇直,居民。被告李清,居民。被告钱威,居民。被告王书芒,居民。被告钱金利,居民。被告徐倩,居民。被告钱周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尚、朱君、钱勇直、李清、钱威、王书芒、钱金利、徐倩、钱周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尚、朱君、钱勇直、李清、钱威、王书芒、钱金利、徐倩、钱周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尚、朱君、钱勇直、李清、钱威、王书芒、钱金利、徐倩、钱周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