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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顺军与曹坚、李耀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坚,李耀凤,张顺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坚。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坚、李耀凤与被上诉人张顺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曹坚、李耀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坚、李耀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楼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