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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萍与谭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谭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196号原告黄萍,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艳,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继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萍与被告谭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合伙关系,在北京也无经常居住地,而被告户籍地在湖北省巴东县,该案应由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谭艳申请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经本院审查,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且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协议关系。因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需要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之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对事实的查明,依据相关实体法律予以认定,据此,本案不能适用该条确定管辖权。由此,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巴东县,因此,本案应由该行政区的基层法院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谭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洁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洛萧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