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国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祖俊。委托代理人黄飞。被告林国祥,龙游县人民,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