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列猛与胡列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列猛,胡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胡列猛,男,汉族,1952年3月2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金寨镇花房村*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52********。法定代理人胡列财,男,汉族,1943年3月8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金寨镇花房村*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43********。委托代理人胡春旭,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金寨镇花房村四组,旬阳县金寨镇干部,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8********。被执行人胡列强,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金寨镇花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59********。申请人胡列猛与被执行人胡列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胡列猛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200.00元及诉讼费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一审案件受理费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固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旬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3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胡列猛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