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09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郝×诉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09987号原告郝×,男,1968年2月2日出生。被告田×,女,1967年4月2日出生。原告郝×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俊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与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诉称:我与被告早先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1990年7月4日生育一子郝xx。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双方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缺乏共同性,以至于婚后总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我一直在外挣钱养家,收入几乎全部交由被告保管,但被告控制我的经济甚是严格,仅支付给我很少的零花钱,控制我的日常生活。我日常开车出入均要征得被告同意,被告严格控制我开车外出的公里数,并且总是无端猜忌我在外有不正当关系,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使得我实在无法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时至今日,我与被告分居五个多月,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任何和好可能,继续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毫无意义,并且都是一种精神上的煎熬。鉴于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实在难以维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在顺义区××镇××村的宅院、顺义区××镇××村小产权房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以及货车一辆(车牌号为京×××);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辩称:我们夫妻在一起生活,有些吵架都很正常。男人挣了钱就应该给女人,否则怎么可能攒钱买房子和汽车。虽然我们有些矛盾,但不影响夫妻感情,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郝×与田×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1990年7月14日生育一子,名为郝××。郝×与田×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郝×于2013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田×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郝×与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争吵,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并无其他矛盾,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诚相待,互相关心体贴,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郝×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俊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阴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