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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赵某某,女,西安市退休职工,住厂福利区。被告张某某,女,住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晓红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文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