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赵某某,女,西安市退休职工,住厂福利区。被告张某某,女,住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晓红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文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