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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玉琴与姜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琴,姜巧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徐玉琴,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瑛,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巧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宏。原告徐玉琴与被告姜巧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玉琴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巧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