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马振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30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9层1-8、21-22。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振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立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申请表》,约定:原告提供贷款80000元给被告,期限自2006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7年6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3332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332元(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7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裁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放款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振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起向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