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军与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74号原告:刘志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委托代理人:李丽,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持,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与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业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10000元劳务费给付原告刘志军。原告刘志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1786.50元,由原告刘志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江晖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张粟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