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缑安龙与牛林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安龙,牛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缑安龙,男。被执行人,牛林宏,男。申请执行人缑安龙与被执行人牛林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做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缑安龙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缑安龙与被执行人牛林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缑安龙自愿放弃1000元执行款及部分利息,被执行人牛林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缑安龙4000元执行款,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