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黎海荣、洪礼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黎海荣;洪礼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黎海荣,男,汉族,1975年7月4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洪礼有,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黎海荣与被执行人洪礼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洪礼有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黎海荣人民币130671.25元。判决生效后,洪礼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黎海荣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洪礼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建设局、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洪礼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黎海荣后,申请执行人黎海荣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洪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