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秦某、刘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肖宅村赛风鞋业建筑工地围墙外,打墙洞入内,窃取工地上的建筑钢材1550公斤,用秦某的三轮摩托车运送赃物途中被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袁某等人遂弃赃逃跑。现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55元。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袁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秦某、刘某、徐某、薛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