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廷军与被告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廷军,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罗廷军。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廷军与被告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罗廷军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