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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唐尚贵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板居委会)、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公司)、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旗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尚贵,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唐尚贵,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郭泾亮,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容良瑞,主任。被告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深,经理。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许凤梅,镇长。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敬忠,金湾区司法局红旗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唐尚贵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板居委会)、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公司)、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旗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郭泾亮,被告三板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容良瑞,被告聚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海深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敬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3日,架设经过原告鱼塘上方的低压电线突然断落掉进原告的鱼塘,导致原告鱼塘内饲养的鱼类大批死亡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1、发生电线断落的鱼塘是原告在与聚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之外未经批准私自占有国有土地开挖的鱼塘,与承包合同无关。2、因不可预测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3、原告的死鱼经双方称重共有四大家鱼2869公斤,按市值不会超过2.3万元,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聚隆公司订立《土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红旗镇三板大堤边9.3亩鱼塘。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该鱼塘从事养殖。同时,原告在承包聚隆公司的鱼塘南面另一面积约5亩的鱼塘从事养殖。2012年4月13日,该面积约5亩的鱼塘上方架设的380V低压电线突然断落掉进原告的鱼塘,导致原告鱼塘内饲养的鱼类大批死亡。2012年4月28日,被告三板居委会工作人员骆祖勇、陈熙平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2年4月28日原告鱼塘死亡的鱼共2689公斤。2012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聚隆公司出具《赔偿请求书》,被告三板居委会在该申请书中加注证明原告鱼塘死亡的鱼共2689公斤。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均确认该电线设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为被告红旗镇政府。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死亡鱼价值进行评估:原告2689公斤鱼按损害发生时平均价格计算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378元。各方对此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土承包合同》、《证明》、《赔偿请求书》、《评估报告书》,并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纠纷。该财产损害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被告侵权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该法的规定。(一)关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红旗镇政府作为该正在使用中的380V电线设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该电线设施对周围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因而在管理中应尽到及时检查维护等谨慎的管理义务以避免因电线断落等对周围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被告红旗镇政府虽然辩称电线断落系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但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红旗镇政府此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红旗镇政府应对因其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发鱼塘并非被告聚隆公司、被告三板居委会发包,故该侵权责任与原告与被告聚隆公司之间承包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在诉讼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聚隆公司、被告三板居委会对该电线断落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聚隆公司、被告三板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损失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诉讼中,经本院委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死亡鱼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378元。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对原告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损失人民币22,378元,应由被告红旗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尚贵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378元。二、驳回原告唐尚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唐尚贵承担290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承担235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唐尚贵承担1000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艳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