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张某某,女,46岁,汉族,居民,住珙县巡场镇。被告方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城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