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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庞永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李永军,男,农民。被告:庞永岑,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庞永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李永军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