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文改申请执行李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改,李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改。被执行人李欣欣。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清执字第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欣欣存款1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欣欣与申请执行人王文改己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欣欣存款1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云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