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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蒋士梅与陈闻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闻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蒋士梅,刘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闻斌。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士梅。委托代理人:金德怀,个体工商户,系蒋士梅的丈夫。委托代理人:汪卫东,舒城县五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上诉人陈闻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安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士梅、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舒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闻斌以已与蒋士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闻斌因已与被上诉人蒋士梅就其应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陈闻斌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闻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