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行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月娥与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月娥,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立行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正,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要求撤销《拆迁安置裁决书》之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一审裁定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系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取得管辖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对指定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本案系一般性财产案件,仅涉及补偿争议,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不动产案件。亦不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相关法律条款,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被诉人作出市征裁字(2012)5号《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安置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并非属于涉及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且本院以(2013)西行辖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原审管辖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原审以被上诉人提出之管辖异议作出移送管辖的行政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